导语:直升机吊装可以提供点对点飞行作业,重型吊装直升机可以空中悬停执行精准吊装科目,按照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管理规定》,直升机类飞机通常是每年申请一次常飞航线和空域,常规做法是,通用航空企业每年把经常要飞的航线和空域一次性申请好。根据日常作业频率无论是否空中吊装作业都要发飞行作业计划,因为飞行计划是可以取消或延误的,日报计划可以提高直升机跨区机动性。
直升机吊装混凝土 跨区作业
直升机空中吊装吊运机动性强、作业效率高、可跨区执行点对点吊装任务,直升机空中吊装作业对起降场地要求不是太高,作业点空域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然后等待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即可。
直升机吊装铁塔/信号塔飞行作业现场
直升机吊装可以提供点对点飞行作业,重型吊装直升机可以空中悬停执行精准吊装科目,按照我国《通用航空飞行管理规定》,直升机类飞机通常是每年申请一次常飞航线和空域,常规做法是,通用航空企业每年把经常要飞的航线和空域一次性申请好。根据日常作业频率无论是否空中吊装作业都要发飞行作业计划,因为飞行计划是可以取消或延误的,日报计划可以提高直升机跨区机动性。
直升机吊装塔吊(高海拔区域作业)
通用航空企业外出执行空中吊装作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一般运行及飞行规则》(CCAR-91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向主管部门申报临时空域,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直升机吊装飞行计划应当在飞行作业3-5个天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民航局所属区域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章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后,中南局予以受理;
(3) 管理局组织申请人、军方就拟申请的临时起降场场址的进行协调和可行性的评估;
(4) 管理局对申请人拟申请的临时起降场场址予以批复;
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飞行程序、运行标准设计报告、
(5) 机场使用细则进行审查,如审查不合格,退回设计部门,并书面解释原因;
(6) 审查通过后,如需要试飞,根据申请人的飞行程序试飞申请,管理局航务处向军方申请临时试飞任务和试飞航线,按照军方批复组织飞行程序试飞标司、空管局备案。
办结时限:
局方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期限内。
审批的有效期:
(1) 临时起降场场址有效期为一年;
(2) 飞行程序长期有效。
直升机吊装作业计划空域申请以下内容是重点:
(1)飞行作业单位、飞行任务性质;
(2)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3)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4)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5)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6)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7)飞行气象条件;
(8)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9)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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