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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要求——
  
     飞行高度一般要求

  为了使通用航空的飞行员和管制员清楚地了解通用航空飞机在空间的垂直位置,所有的通用航空飞机上均安装了高度测量装置。飞行员和管制员通过保持障碍物和航空器之间及航空器与航空器(这里的航空器指的是通用航空飞机或公共航空飞机)之间的高度差来保障飞行安全。

  确定航空器在空间的垂直位置需要两个要素:测量基准面和自该基准面量至航空器的垂直距离。通用航空飞机在飞行中,飞机对应不同的测量基准面,相应的垂直位置具有特定的名称。

  机载高度测量装置(如气压式高度表)利用大气压力在垂直方向上的变化,为飞行员提供航空器的垂直位置信息。气压式高度表的外观有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拨正值窗口和指标。高度表拨正值窗口中显示高度基准面的气压值,高度表指针指示通用航空飞机相对于特定基准面的垂直距离。表盘上的调节旋钮用于调整高度表拨正值。新式髙度表可以采用数字输入方式调整高度表拨正值。

  使用气压式高度表表示高度时,必须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表示飞行高度层时,必须使用标准大气压作为高度表拨正值。

  航空器在不同飞行阶段飞行时,需要采用不同的高度测量基准面。在地图或航图上,地形或障碍物的最高点用标高表示。标髙是指地形点或障碍物至平均海平面的垂直距离。为了便于管制员和飞行员掌握航空器的超障余度,避免航空器在机场附近起飞、爬升、下降和着陆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航空器和障碍物在垂直方向上应使用同一测量基准,即平均海平面。因此,在机场地区应使用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作为航空器的高度表拨正值。

  在航路飞行阶段,由于不同区域的QNH值不同,如果仍然使用QNH作为高度表拨正值,航空器在经过不同区域时需要频繁调整QNH,并且难以确定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若统一使用标准大气压(QNE)作为高度表拨正值,则可以简化飞行程序,易于保证航空器之间的安全间隔。

  为了便于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行员明确不同高度基准面的有效使用区域并正确执行高度表拨正程序,高度表拨正值适用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用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作为垂直分界,在水平方向上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的侧向界限作为水平边界。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适用区域内,航空器应采用修正海平面气压QNH作为高度表拨正值,高度表指示的是航空器的高度。航空器在跑道上着陆时,高度表指示机场标高。

  当航空器处于巡航状态时,无论是目视飞行(IFR)还是仪表飞行(VFR),均应保证航空器与飞行区域内的障碍物保持相应的垂直安全距离。因此通用航空飞机在选择飞行高度层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只有在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髙标高不超过100m、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O.IMPa)时才能允许在600m的髙度层飞行,否则应相应地提高飞行髙度层,以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垂直安全标准。

  航空器的最佳飞行髙度层。

  航线天气情况。

  航线最低飞行安全高度。

  航线飞行高度层使用情况。

  飞行任务性质。

  通用航空飞行的安全髙度要求

  飞行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髙度。

  在仪表飞行情况下

  航路、航线或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髙于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600m;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km以内,最高标高400。

  在机场区域,以机场导航台为中心,半径55km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髙点,平原不得小于300m,丘陵和山区不得小于600航空器利用仪表进近图进入着陆过程中,不得低于仪表进近程序规定的超障髙度飞行。

  在目视飞行情况下

  机场区域内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巡航表速度250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机场区域内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巡航表速度250km/h(含)以下的航空器,距离最髙障碍物的真实髙度不得小于100m。

  航线目视飞行最低安全高度,巡航表速度250km/h(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巡航表速度250km/h(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线仪表飞行最低安全高度的规定执行;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层飞行时,距航线两侧各5000m地带内最高点的真实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区不得低于l00m,山区不得低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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